沈陽防火卷簾顧名思義就是可以防火的一種卷簾門,它在一定時間內,連同框架能滿足耐火穩定性和完整性要求的卷簾,由簾板、卷軸、電動機、導軌、支架、防護罩和控制機構等組成,以下是沈陽商場防火門防火卷簾門設置規范: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沈陽商場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的設置管理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、《建筑防火設計規范》等法律法規,結合沈陽市實際情況,制定本規范。
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沈陽市行政區域內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的商場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。
第三條 商場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的設置應遵循預防為主、防患于未然的原則,確保在火災發生時能夠有效地阻止火勢蔓延,為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創造條件。
第四條 沈陽市消防局負責本規范的解釋和監督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防火門設置
第五條 商場內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樓梯間等部位應設置防火門。防火門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,具有良好的耐火性能和密閉性能。
第六條 商場內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樓梯間等部位的防火門應設置在便于人員疏散的位置,不得設置在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附近。
第七條 商場內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樓梯間等部位的防火門應保持常閉狀態,不得設置門鎖。防火門上應設置明顯的標識,提示人員不得隨意關閉防火門。
第八條 商場內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樓梯間等部位的防火門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,確保其耐火性能和密閉性能。
第三章 防火卷簾門設置
第九條 商場內的商業區域、倉庫等部位應設置防火卷簾門。防火卷簾門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,具有良好的耐火性能和密閉性能。
第十條 商場內的商業區域、倉庫等部位的防火卷簾門應設置在便于人員疏散的位置,不得設置在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附近。
第十一條 商場內的商業區域、倉庫等部位的防火卷簾門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,當火災發生時,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自動啟動防火卷簾門。
第十二條 商場內的商業區域、倉庫等部位的防火卷簾門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,確保其耐火性能和密閉性能。
第四章 監督管理
第十三條 沈陽市消防局應加強對商場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設置的監督管理,對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商場,應及時責令整改。
第十四條 商場經營者應加強對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的日常管理,確保其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。
第十五條 商場經營者應定期組織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的檢查維護,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。
第五章 法律責任
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范規定,商場內未設置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的,由沈陽市消防局責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處以罰款。
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范規定,商場內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未保持常閉狀態的,由沈陽市消防局責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處以罰款。
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范規定,商場內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未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,由沈陽市消防局責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處以罰款。
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范規定,商場內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未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的,由沈陽市消防局責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處以罰款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一條 沈陽市消防局負責對本規范的解釋和修改。
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未盡事宜,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執行。
沈陽商場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設置規范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沈陽商場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的設置管理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、《建筑防火設計規范》等法律法規,結合沈陽市實際情況,制定本規范。
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沈陽市行政區域內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的商場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。
第三條 商場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的設置應遵循預防為主、防患于未然的原則,確保在火災發生時能夠有效地阻止火勢蔓延,為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創造條件。
第四條 沈陽市消防局負責本規范的解釋和監督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防火門設置
第五條 商場內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樓梯間等部位應設置防火門。防火門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,具有良好的耐火性能和密閉性能。
第六條 商場內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樓梯間等部位的防火門應設置在便于人員疏散的位置,不得設置在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附近。
第七條 商場內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樓梯間等部位的防火門應保持常閉狀態,不得設置門鎖。防火門上應設置明顯的標識,提示人員不得隨意關閉防火門。
第八條 商場內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樓梯間等部位的防火門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,確保其耐火性能和密閉性能。
第三章 防火卷簾門設置
第九條 商場內的商業區域、倉庫等部位應設置防火卷簾門。防火卷簾門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,具有良好的耐火性能和密閉性能。
第十條 商場內的商業區域、倉庫等部位的防火卷簾門應設置在便于人員疏散的位置,不得設置在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附近。
第十一條 商場內的商業區域、倉庫等部位的防火卷簾門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,當火災發生時,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自動啟動防火卷簾門。
第十二條 商場內的商業區域、倉庫等部位的防火卷簾門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,確保其耐火性能和密閉性能。
第四章 監督管理
第十三條 沈陽市消防局應加強對商場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設置的監督管理,對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商場,應及時責令整改。
第十四條 商場經營者應加強對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的日常管理,確保其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。
第十五條 商場經營者應定期組織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的檢查維護,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。
第五章 法律責任
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范規定,商場內未設置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的,由沈陽市消防局責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處以罰款。
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范規定,商場內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未保持常閉狀態的,由沈陽市消防局責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處以罰款。
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范規定,商場內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未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,由沈陽市消防局責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處以罰款。
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范規定,商場內防火門、防火卷簾門未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的,由沈陽市消防局責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處以罰款。